企业独立监控人之萌芽与发展
彭乔 合伙人 方旭律师事务所
2020年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发布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试行)》(下称“规定”),主要内容涉及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的资质条件、选任方式、流程和管理。
《规定》首次明确了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以下简称“独立监控人”)的概念,即受犯罪嫌疑企业委托,对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规划、监督的律师事务所。具体来说,对于犯罪嫌疑企业,实践中特别是处于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企业,其可以委托独立监控人对企业的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出具阶段性书面报告,作为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企业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
“独立监控人”,或者也可以叫“合规监察员”、“合规监督官”等,在合规不起诉制度中是非常重要且常见的配套措施。由于独立监控人设置的主要作用在于协助犯罪嫌疑企业整改违法违规行为、制定合规计划并监督执行,因此对独立监控人有独立性和专业性的基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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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性,由检察院或者犯罪嫌疑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作为独立监控人。一方面可以避免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关的角色(如有起诉决定权)而产生的正当性、廉政等问题,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减轻检察机关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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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性,内部调查、诊断企业合规风险、完善企业经营方式与合规制度等合规程序都需要合规监察员(如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协助,才可以达到预防企业再次违法,激励企业合规经营,推动企业良性循环发展的最终目的。
目前,在我国的实践案例中,已有部分地区检察院开始了合规不起诉以及独立监控人的实践。例如,2020年3月,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针对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处理。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检察机关也针对企业经营、合规等问题发出《检察建议书》,该公司据此聘请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帮助制定了一整套合规方案。在该案中,企业聘请的“专家及执业律师组成的法律专业团队”实际上即扮演了独立监控人的角色,其对于企业健全企业合规制度,合法经营,防范再犯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另外,我国各地区也开始了制度试点。除上述《规定》外,岱山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7日发布了《涉企案件刑事合规办理规程(试行)》(“规程”),该规程第四条、第五条及第八条、第九条涉及了 “合规监督员”相关规定,例如合规监督员应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选任,涉案企业有权推荐专业合规监督员。整改方案必须包括接受派驻合规人员监督、协助合规监督员开展调查等。
2020年1月,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表态:“一方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又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该表态也足以体现我国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发展的决心。 |
通过上述的案例与制度试点可见,对于单位犯罪案件的“企业合规不起诉”的实践,目前主要是由检察机关根据企业的犯罪事实及情节、认罪认罚以及企业的合规承诺与整改情况来决定是否做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的方式操作。而在这之中,“合规监督员”、“独立监控人”是犯罪嫌疑企业的合规整改是关键之一,独立监控人在发现企业需整改的问题、协助企业建立合规制度、监督企业的合规计划及执行情况发挥重要的作用,同时其也是连接犯罪嫌疑企业与检察机关的桥梁。
虽然独立监控人在国内的实践还处于萌芽阶段,但该制度在美国、英国、法国、加拿大已有充分实践。例如,2018年美国制裁中兴事件,美国商务部工业安全局(BIS)与中兴通讯达成《替代和解协议》,协议中即包含接受指定的合规监察官和企业聘用特别合规协调员,并有义务接受其在出口管制合规计划重建方面的监督和指导的约定。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独立监控人的实践仍存在许多问题,如进驻时间、监察期限、职责范围、费用标准、与律师执业规范的冲突等等,但是,着眼于刑事合规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以及国际发展情况,合规不起诉制度的建立的是大势所趋,我们可以进一步期待更完善、有效的措施落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