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试点与实操情况概览
By Qiao Peng, Viki Ke
自2018年“合规元年”以来,“合规”一直是法律实务界热烈讨论的话题。2020年,为更好地推动民营企业依法、守规经营,在以刑事激励制度为核心的指导下,我国检察机关启动了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
2020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表态:“一方面,以更大的力度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做到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另一方面,也要有力推动民营企业筑牢守法合规经营底线。”该表态体现了我国对企业刑事合规的激励机制推进发展的决心。
2020年3月,最高检在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在5家检察院积极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试点单位分别为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当然,除上试点单位外,全国多家省、市以及区县级检察院也都在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如辽宁省、浙江岱山、江苏无锡、深圳龙华区等等。
在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过程中,有的检察院通过制定相关意见来指导,例如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又例如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会同制定印发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有的检察院则在涉罪企业的案件处理中开展了实践操作。
根据北大法学院陈瑞华教授的论著《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中的总结,目前我国合规不起诉改革实践中,主要有“检察建议”和“附条件不起诉”两种模式[1]:
第一、检察建议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犯罪情节轻微同时认罪认罚的涉案企业,在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通过提出检察建议的方式,责令其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制度。
第二、“附条件”不起诉模式。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涉嫌犯罪的企业暂时不予起诉,并对企业建立刑事合规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在期满后根据企业建立合规管理体系的进展情况,对其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制度。
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在2020年不断被尝试与淬炼。笔者在本文中不会对合规不起诉理论制度作过多评述,而是试图通过公开渠道(包括官方门户网站、报刊杂志、新闻报道、微信公众号等),对截至2020年12月底,我国各地区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实践的相关数据、素材及案例进行检索和查询,汇总各个试点单位以及主动展开探索的检察机关的实操情况,旨在整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在中国的初步的阶段性实践成果,以供学界、企业界与法律实务界参考。
- 试点情况
2020年,最高检6个试点单位以及浙江省5个试点单位率先开展了有关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逐步展开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工作,通过对涉嫌犯罪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通过提出检察建议或者附条件合规不起诉的方式,激励和促进企业合规经营。
- 最高检试点(共6个试点单位)
2020年3月,最高检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在全国6家基层检察院开展刑事合规不起诉改革的试点工作,试点单位有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张家港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山东省临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主办,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司法改革与诉讼制度改革研究中心、北京师范大学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协办,深圳市宝安区委区政府、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在深圳召开。[2]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18年,在探索和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过程中,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出台了《服务保障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建设12条意见》。根据该意见,对于企业犯罪案件,实践中检察院将聘请专家团队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一方面提出可行性检察建议,规定涉案企业在一定时间段内进行整改;另一方面评估有无必要对涉案企业启动相关程序。对于整改到位、认罪认罚的企业,依法适用不起诉[3]。
虽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稍有区别,但是,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首次提出对企业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进行评估,对企业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整改,并将企业整改情况作为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实践中的“检察建议模式”雏形可见。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也据此开展了丰富的实践。例如2018年,上海某电气公司、王某清、王某治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该案中,浦东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且后经公开听证,对该电气公司及王某清、王某治作出不起诉决定。2020年9月,针对某科技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案,鉴于自愿认罪认罚,补缴全部所涉税款,并着手进行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浦东检察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4]。
-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金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涉税犯罪案件对刑事合规不起诉开展了实践操作。例如,2020年12月,由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潘春伟主持的一起公开听证会,听取侦察机关、犯罪嫌疑企业、犯罪嫌疑人及辩护人、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上海某公司是否符合刑事监督考察的条件以及检察机关开展刑事合规监督考察进行了讨论[5]。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中发表和探讨了对于刑事合规制度的观点与建议。除此之外,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在2020年也多次举办座谈会,如其举办的“涉税案件办理座谈会”中,该检察院会同区法院、区税务局、区工商联就涉案企业开展刑事合规等形成共识。同时,该检察院也积极办理了检察开放日,联合区税务局、法院、工商联等部门,一起讨论刑事合规等新政策。
-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目前,该院通过联合相关职能部门,以党建项目联建的形式,推进“检企益加”项目落实。该项目与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相关的机制主要包括:
- 签订协作意见书,与市工商联合力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 制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适用办法》,积极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工作。
- 编纂《企业刑事犯罪风险防控手册》,汇编六类涉企典型案例。[6]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也实际走访了相关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的宣传,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例如,2020年10月15日,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到常阴沙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张家港市联通化机有限公司开展刑事合规走访考察,并送达《企业刑事合规告知书》[7]。
2019年以来,张家港市检察院积极探索服务企业刑事合规检察监督工作,对所有涉企案件开展合规风险审查,研判企业合规建设存在不足,把加强合规体系建设作为检察建议必要内容,引导企业以案为鉴,举一反三[8]。
2020年以来,张家港检察院处理了多起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在这些案件中,检察院通过召开案件公开听证会,对案件开展合规风险审查,督促企业加强建设合规体系,并且结合企业犯罪情节、事后补缴税款、修复法益的情形,考虑是否作出不起诉决定。例如,2020年11月18日,江苏省检察院在 “优化服务举措·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8起典型案例,其中,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办理的Y公司、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选。
该案中,张家港人民检察院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内部管理以及危废处理等开展合规风险审查。同时,在检察机关建议该企业加强合规建设之后,该企业也邀请专业律师担任公司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对公司进行合规评测。随后,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考虑企业情节轻微、及时补缴税款等情形,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通过该案我们可以看出,张家港检察院在涉企犯罪案件的处理中,积极发挥社会治理的作用,并将企业税务、财务以及内控管理等合规建设作为处理案件处理的重要考量因素。该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涉案企业引进了“独立合规审查专员”,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中要求发挥独立第三方监督作用相呼应。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加大对涉案企业适用不起诉制度的探索力度,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促进企业依法合规经营[9]。该方案设定了合规监督和考察期限为6个月至12个月[10]。在此考验期之内,检察官定期(通常为每隔2个月一次)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并指导其进一步完善合规计划,向检察机关提交相应的监督考察报告。
南山区人民检察院也在多起案件中实践了刑事合规不起诉制度。例如,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某公司负责人王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行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则表示将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依托法律监督者身份,帮助企业进行刑事合规建设,协助企业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员工法律意识培训,并定期对该企业刑事合规建设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推动企业合规经营[11]。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联合宝安区司法局共同会签了《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会上,两单位对《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及独立监控人的选任管理规定进行了充分讨论[12]。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设定了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1个月至6个月。在此考验期之内,检察机关在独立监控人协助下,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的情况进行监督考察。检察机关还可以指派检察官进驻企业进行监督考察工作[13]。
2020年08月28日,深圳市宝安区司法局印发了《关于企业刑事合规独立监控人选任及管理规定》,为“刑事合规不起诉”机制的落地执行提供了配套措施。根据该规定,独立监控人就企业刑事合规情况进行调查,协助犯罪嫌疑企业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协助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合规计划的执行,并针对其履职情况、企业刑事合规建设出具阶段性书面监控报告,作为区人民检察院作相应处理决定的参考。目前,深圳宝安区司法局已经公示第一批选为独立监控人的律所名单,共11家律所。
- 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郯城县人民检察院主要出台了《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实施办法》,明确了案件适用范围(适用主要罪名以及情形)及适用主体,同时也将企业合规、公共利益表现等情形纳入考量,强化经济影响评估、刑事合规监督考察、相对不起诉必要性审查等机制,建立“不起诉+合规检察建议”工作模式。目前该院已办理企业犯罪案件22件44人,开展不起诉必要性审查5件,刑事合规考察4件,不捕5人、不诉7人[14]。该院为办案检察官设计了“一图三书”,即《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办案流程图》和《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制度告知书》、《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考察表》、《社会调查报告表》三种法律文书[15]。
近期,该院也在处理两家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件中,在前期刑事合规调查的基础上,与两家企业分别签署了刑事合规协议,督促企业建议刑事合规体系,并且聘请了该县工商联及该院民营企业检察服务团相关人员作为合规监督员。
从上述内容和数据可见,六个试点单位尝试的方式各有千秋。目前来说,根据上述试点单位的政策导向、相关规定以及案件实践来看:
- 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及郯城县人民检察院偏向于采取合规检察建议模式,在考量涉罪企业犯罪罪名、犯罪情节等情况的基础上,决定是否不起诉,并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企业修复法益,进行合规建设以及整改。
-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都尝试引进合规监督员或独立监控人的角色,帮助企业进行合规建设,并对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进行监督。
-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和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则明确了合规监督和考察期限。
- 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及郯城县人民检察院都尝试通过联合其他部门或事业单位对企业进行合规评估,推动企业刑事合规体系建设。
- 浙江省试点(共5个试点单位)
2020年10月中旬,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开展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试点工作,对涉嫌走私罪、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等8类经济犯罪被移送审查起诉的市场主体,如符合起诉条件,且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开展建设与接受考察,则可视情况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其中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人民检察院、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为试点单位,试点时间一年[16]。
另外,根据浙江省检察长贾宇的介绍,浙江试点的核心,就是对特定类别和法定刑的经济犯罪,在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清楚,符合起诉条件,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对受损法益进行修复,承诺并积极建立有效的刑事合规计划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对企业先予暂缓起诉,在规定期限内对企业合规建设情况进行法律监督,如刑事合规建设达到了预期计划,检察机关将对涉案企业或负责人予以相对不起诉处理。可见,浙江试点改革主要将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进行[17]。
-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试行)》,该意见主要包括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概念和案件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具体实施程序,考察机关种类,考察期限,被考察企业义务,检察机关职责,考察后的处理程序等内容。正如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叶伟忠介绍的,该院通过尝试探索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设立一定考察期,要求涉罪企业出具合规建设与接受考察承诺书,并在考察期内根据合规计划,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健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生产经营方式,进而在考察期结束后综合其合规建设情况、犯罪情节等决定是否起诉[18]。
目前,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已有多起实践。例如,宁波某工程公司、姚某等串通投标案(宁波市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六批)之一)。宁波市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就某省道改建工程项目进行公开招标。宁波某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工程公司)为确保中标上述工程,其相关工作人员通过给好处费等方式联系相关单位参与投标。
2020年2月,该案经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交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调取各涉案单位经营、纳税、用工等关键信息,开展了6个月的跟踪观察,动态掌握其经营情况与合规表现。鉴于该社会危害性较小,且部分涉案人员有自首情节,该院对构成串通投标罪的单位及1部分涉案人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19]。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及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两个试点)
2019年9月,温州市检察机关出台了《涉企刑事案件社会评价考核办法》,引入社会评价考核方式,从保护必要性、挽救可能性、社会关系修复、社会责任履行四个方面对涉案企业、企业家或员工开展社会评价考核,落实少捕慎诉政策。2019年以来,温州市检察机关自行调查,或委托工商联、行业协会对案件开展社会评价209件,涉及企业156家、企业人员214名。经社会评价,共对167件涉企案件作相对不起诉[20]。
并且,针对近年来民营企业涉税犯罪上升的情况,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内部及时研究制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相对不起诉工作指引,同时针对民营企业家涉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以及银企争端问题,研究制定依法审慎处理企业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21]。可见,温州市检察机关对相对不起诉制度及引入社会评价考核方式有丰富实践经验。
2020年10月22日,新时代“两个健康”法治研究中心在温州成立,该中心则将落实刑事合规试点工作。
-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已于2019年设立了第四检察部,专门办理涉企案件。针对慈溪市多发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该院主动与市税务局等部门沟通,对虚开税款在10万元以下、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能够及时补缴税款的企业经营人员,一般可以考虑作相对不起诉处理。2020年,该院为进一步落实“少捕慎诉”要求,已研究制定文件决定对九种轻微刑事犯罪案件不起诉。
2020年10月22日,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工商联召开检企座谈会,其中该院下步工作安排,则包括试点企业经济犯罪刑事合规法律监督工作。座谈会上,该院发布了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有一案例为某豆制品加工厂排污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该院积极行使其诉前检察建议监督的方式,联合生态环境局,督促企业对已经造成的污染进行清理、恢复原状。
-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8日,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与永康市工商联联合召开了交流座谈会,永康市人民检察院介绍了企业合规审查法律监督工作以及实施方法。据介绍,永康市人民检察院将与工商联加强协作,内部而言,考虑对部分涉企案件考虑试行“暂缓起诉”,但要求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特定义务,并全面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和考察。外部而言,探索“合规监管人”“考察考核”机制的设置,考虑吸纳专业监管部门加入合规队伍,广泛听取相关职能部门专业性建议和意见,形成“专业+社会”双管齐下的有效监管模式[22]。
根据上述浙江省五家试点单位的经验来看:
- 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采取的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对涉罪企业设定6个月到12个月的考察期,根据考察期中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合规表现,决定是否对企业进行起诉。另外,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拟采取的改革方式也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模式,且提出引进专业的合规监管人以及监管部门进行合规体系建设。
- 温州市人民检察院和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则明确了相对不起诉的适用范围,例如涉税单位犯罪,犯罪情节轻微、能及时修复法益的,考虑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 主动改革的实践情况汇总
除了上述试点单位之外,在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司法保障——检察机关办理涉民营企业案件有关法律政策问题解答》等文件指导下,全国各省、市、区县级检察院都在实践中探索企业刑事合规不起诉的制度,以下挑选部分典型制度改革或者案例进行汇总。
-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除深圳市两个试点之外,2020年4月,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该院受理刑事案件实际情况,印发了《关于对涉民营经济刑事案件实行法益修复考察期的意见(试行)》。该意见规定,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涉民营经济案件,犯罪嫌疑人有修复受损法益意愿的,由犯罪嫌疑人提出合规整改方案,对被侵害的法益进行修复,并由检察机关在法定审查起诉期间内设置法益修复考察期,在期满之后视情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提出从轻处罚的建议(即附条件不起诉模式)。制度落地以来,该院已对多起件涉民营经济案件适用该制度。
- 浙江省
除上述一(二)中提到的试点单位之外,根据目前公开渠道可查询的信息,浙江省多个市县地区都相继在涉企刑事案件的办理上,作出了探索和突破。目前,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率先制定《关于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政策的指导意见》,进一步细化“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判断标准,明晰民企常见犯罪宽缓处理标准,对涉嫌非法经营、合同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8种罪名的认定和政策作出具体规定[23]。
2020年9月27日,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印发了《涉案企业刑事合规办理流程(试行)》(岱检发办字[2020])(“办理流程”),该流程中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向涉案企业制发刑事合规风险告知书,企业自愿决定是否作出合规承诺,在收取涉案企业合规承诺书后,检察院将会选定合规监督员进驻企业,为企业设立整改期,整改期满日后召开听证会,对整改企业进行评估,决定是否进行相对不起诉处理。
该县也有颇多实践案例。例如,浙江省岱山某企业通过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构抵押物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在移送审查的过程中,检察官在仔细审查案件,走访企业、银行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合规承诺书。收到承诺书后,岱山人民检察院召开了拟不起诉公开听证会,邀请了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评议,最终,岱山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企业与涉案人员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公开宣告[24]。根据岱山县人民检察院的办理流程和案件处理方式,该院也主要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方式进行试点改革。
除上述实践外,浙江省改革还有许多亮点。例如,2020年8月21日,杭州市滨江区各部门联合建立的企业刑事合规促进会,作为企业合规服务平台,为企业刑事合规提供服务。
- 上海市
2019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在原有刑事辩护业务研究的基础上,专门成立了刑事合规业务研究委员会,以刑事合规预防观念为指导,发挥企业刑事合规和内控风险管理的作用。
2020年4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全面深化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2020年行动方案》(下称“《3.0版方案》”)。该方案中明确提到,要在检察环节引入刑事合规评价制度,体现对企业合规的政策评价[25]。
2020年10月,上海市检察院出台《上海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浦东新区改革开放再出发实现新时代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该意见也提出,探索在检察环节引入企业刑事合规激励机制,将涉罪企业履行刑事合规义务作为是否适用不起诉的重要条件[26]。
在实践中,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坚持“刑事打击”与“合规营救”并重理念,通过检察建议模式,对涉罪企业进行综合评估,作出不起诉决定。
而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在实践中也主要采取检察建议模式。例如,2020年初,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网络在线教育平台公司虚开发票案件。该院经过研判认为,涉案互联网公司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弥补了国家税款的损失。检察官从加强企业合规经营意识、强化财务内控机制、重视经营风险管理等方面,向涉案企业制发了刑事合规检察建议书,责成企业落实整改。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公开宣告的方式对该企业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27]。
- 江苏省
2020年10月,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其中第9条明确规定,对具有从轻、减轻情节或者社会危害性不大且认罪认罚的民营企业涉罪轻刑案件,可暂缓作出起诉决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合规体系。经过一定的期限后,经评估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可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并撤回检察机关已公开的案件信息。可见江苏省的改革风向主要是通过附条件不起诉模式进行的。
苏州市检察院也制定了《关于涉案企业限期刑事合规从宽处罚制度实施细则》,对于达到刑事合规标准的企业,可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例如,苏州市检察院办理的C集团旗下公司、肖某走私普通货物案中,该院依法对三家单位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且要求企业出具《企业刑事合规承诺书》,限期完成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保障企业正常经营[28]。
令人注意的是,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无锡F警用器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入选了最高法第二十二批指导性案例。在该检察院评估案件情况后,其围绕如何推动企业合法规范经营提出具体的检察建议,督促涉罪企业健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该公司根据检察机关建议,制定合规经营方案,修订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开展合法合规管理培训。结合该企业改进情况,2020年3月6日,该院对该公司及乌某某等四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就没收被不起诉人违法所得及对被不起诉单位予以行政处罚向公安机关和税务机关分别提出检察意见。由此案可见,新吴区人民检察院主要采取的检察建议模式,并且联合了其他行政机关对涉罪企业进行行政处罚。
除了无锡市通过检察建议模式,对企业进行不起诉决定外,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盐城市经开区均通过检察建议模式分别对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与串通投标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另外,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则通过订暂缓起诉协议,考察合规计划、验收合规成果的方式(即附条件不起诉模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 辽宁省
2020年12月16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等十机关印发了《关于建立涉罪企业合规考察制度的意见》。该意见是目前唯一一个由省级多部门联合会签制定的文件,明确了涉罪企业可以适用考察制度的主体条件、适用条件、考察机关、合规计划及合规考察后的处理(附条件不起诉模式)的相关规定。该意见也明确了在检察机关对涉罪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后,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将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行政监管机关,由行政监管机关依法依规处理。
除上述较为典型的制度改革或者案例外,我国其他地区也不乏实践案例,例如黄石西塞山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建议的模式对处理了一起串通投标案;青岛市检察院针对一起涉企走私案件通过检察建议模式,要求完善企业内控制度,规范合规做好跨境电商业务,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重庆奉节区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为该企业设定观察期,作出不起诉决定。
将刑事合规引入到检察机关决定是否不起诉的考量之中,启动刑法领域合规激励机制的建设,对于民营企业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该项改革既有利于推动和激励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中积极建立合规计划,预防犯罪,也有利于防止一旦企业涉罪入刑,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甚至破产,影响第三方(例如企业员工,上下游交易方)的合法权益的风险。在刑事法律框架下,我们亟待建立更加完善的合规激励机制,深化刑事合规理论研究与实践,同时将试点改革的经验与上层法律法规的修订结合起来,推进合规不起诉改革的建立与成熟。
[1]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2] 于潇:《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助力企业加强刑事合规建设》,载《检察日报》第9327期,2020年9月23日,第3版。
[3] 《浦东检方发布<服务保障浦东新区营商环境建设12条意见>》,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pudong.gov.cn/shpd/news/20180301/006001_cfa2c42f-100c-4c89-a9cf-9627dec2f4f1.htm,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8日。
[4] 《律师辩护意见获采纳,民营企业虚开发票226万余元被检察机关不起诉》,载微信公众号“上海李小华律师事务所”,2020年12月9日。
[5] 《金山区院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一起涉企案件公开听证活动》,载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www.shjcy.gov.cn/jsjc/dwjd/rmjdy/69116.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8日。
[6] 《“检企益加”聚合力 党建引领促发展》,载张家港市人民检察网,http://szzjg.jsjc.gov.cn/lianluo/202011/t20201117_1128972.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8日。
[7] 《我院走访企业开展刑事合规考察》,载张家港市人民检察网,http://szzjg.jsjc.gov.cn/yw/202010/t20201016_111033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29日。
[8] 《张家港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案例入选全省检察机关“优化服务举措·护航民企发展”新闻发布会典型案例》,载微信公众号“张家港检察发布”,2020年11月19日。
[9] 《助力营商环境建设,看南山检察如何为企业破解难题》,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6月17日。
[10] 参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企业犯罪案件适用附条件不起诉试点工作方案(试行)》,内部发布稿。
[11] 《依法适用不起诉 促进企业合规经营》,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4月16日。
[12] 刘健:《我院与宝安区司法局举行<企业刑事合规协作暂行办法>会签仪式》,载微信公众号“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21日。
[13] 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合规激励模式》,载《中国法学》2020年第6期。
[14] 《“九大改革攻坚行动”成果巡展:郯城篇》,载微信公众号“临沂改革”,2020年12月23日。
[15] 郯城县委改革办:《郯城县探索企业犯罪相对不起诉试点 服务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载微信公众号“临沂改革”,2020年11月28日。
[16] 《服务保障市场主体,1+1+1会释放怎样的动能?》,载微信公众号“浙江检察”,2020年10月23日。
[17] 范跃红等:《让高水平法治浙江建设体现更多检察元素》,载《检察日报》第9387期,2020年11月30日,第1版。
[18] 王春:《“合规考察”护航民企健康发展》,载《法治日报》第12549期,2020年9月23日,第四版。
[19] 《宁波市检察机关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例(第六批)》,载微信公众号“宁波检察”,2020年9月24日。
[20] 范跃红等:《温州:让企业家轻装上阵创业从容应对风险》,载《检察日报》第9407期, 2020年12月20日,第3版。
[21] 范跃红等:《为企业经营提供最好的保护》,载《检察日报》第9354期,2020年10月28日,第1版。
[22] 《服务“六稳”“六保”倾听企业呼声,共商企业合规建设》,载微信公众号“永康检察”,2020年10月28日。
[23] 同注释22.
[24] 《这家企业向检察官提交了企业合规承诺书,这是怎么回事?》,载微信公众号“岱山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8月14日。
[25] 参见《上海检察机关出台“3.0版方案” 护航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建设》,载上海检察网,http://www.shjcy.gov.cn/xwdt/jcxw/58724.j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0日。
[26] 参见林中明等:《上海:20条举措服务浦东高质量发展》,载《检察日报》第9349期,2020年10月13日,第1版。
[27] 姚志刚等:《打造乘风破浪的网络净土|基层院品牌建设·普陀》,载微信公众号“上海检察”,2020年11月21日。
[28] 参见《苏州市检察机关法治营商新闻发布会》,在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网,http://sz.jsjc.gov.cn/xwfbsz/202008/t20200826_1082179.shtml,最后访问日期:2020年12月30日。